實際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嗎?南通討債公司來用案例說明:某罐頭廠有兩臺閑置的機器設備要處理。某果品加工廠聽說后,即到罐頭廠聯(lián)系購買事宜。雙次協(xié)商后,簽訂了合同。規(guī)定,果品加工廠以15萬元的價格購買機器設備,合同生效后十天內果品工廠到罐頭廠付款提貨,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2%的違法金。
某冷庫也聽說罐頭廠要處理兩臺設備。冷庫正需要,且價格便宜,也派人到罐頭廠洽談購買。但遲了一步,設備已賣給了果品加工廠。冷庫考慮若購買新的設備要花上近三倍的價格,見設備未運走,機不可失,就對罐頭廠說,愿以2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機器。罐頭廠見有利可圖,便與冷庫簽了同樣的合同,只是價格高了,并要求冷庫盡快來人付款提貨。第三天即派車來提貨,不巧這一天果品加工廠也來提貨。雙方互不相讓,均有合同為據。罐頭廠自覺理虧,對果品加工廠說愿支付違約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廠堅決不同意,一定要機器設備,罐頭廠與冷庫聯(lián)合強行讓冷庫將設備拉走,對果品工廠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廠向法院起訴,罐頭廠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罐頭廠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設備已經賣掉。法院受理后,將冷庫列為第三人,一同參加審理。
[問題] 合同當事人能否以支付違約金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答案與分析] 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均要及時、正確地履行合同。實際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當中應堅持的重要原則。該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來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標的來代替,也不得用違約金、賠償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規(guī)定。標的是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訂立后,標的就己特定化、具體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標的為基礎,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改變標的的,應雙方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變標的均是違約行為。
違約金是法律規(guī)定的或雙方約定的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給予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在當事人違約時,無論是否造成損失,均應支付,但不是說合同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違約金只是對于違約行違約反合同的行為所給予的懲罰和對于守約方因違約行為為而造成損失的補償,不影響原來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自然還要繼續(xù)履行合同,以實現(xiàn)合同訂立的目的。除非違約方的行為已使合同根本無法履行,或者守約方不再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
本案合同的標的——兩臺機器設備,只因被告罐頭廠謀求更高的價格而不想履行原來的合同,轉賣給了第三人,意圖用支付違約金的辦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標的。因為違約金與轉賣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與原告訂了合同,卻出高價誘使被告將機器設備轉賣于他,被告與第三人的串通行為已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們之間的合同是無效的,雙方均應對此負責。故被告需歸還第三人的設備款,第三人需歸還機器設備。雙方的損失各自承擔。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予支持。被告擅自違約轉賣合同的標的,應承擔全部責任。在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被告應繼續(xù)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機器設備,原告支付貸款,又鑒于被告的違約行為,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還應支付違約金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