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下面蘇州討債公司小編為你整理了股東可以不承擔債務嗎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能幫到你。
一、股東可以不承擔債務嗎
成為公司股東之后,一些人覺得自己持有該公司的股份,一旦公司賺錢了或是股價上升了,自己也能夠獲得一部分的資金。但成為了股東之后,也需要承擔公司的責任,比如公司欠債要還錢。
蘇州討債公司總結股東包含兩個要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或在股東名冊中都表明其股東身份,實質要件是指實際出資。股東需要根據(jù)《章程》要求履行對公司出資義務,需要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可以不承擔債務嗎
二、什么情況下公司股東承擔債務
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報注冊資本。
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
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
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公司。
公司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公司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公司與其股東難以區(qū)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與其股東難以區(qū)分的: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xù)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yè)務持續(xù)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6、股東業(yè)務與公司業(yè)務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7、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地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蓶|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8、公司在清算過程中股東違反法定義務損害相對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或法院指定的時間內不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應認定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有故意侵權行為。而債權人的債務在執(zhí)行中已窮盡所有途徑和措施無法實現(xiàn)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實現(xiàn)的,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債權人,面對不利局面,不應輕易放棄債權追討,對自己的債權應用盡合理措施,爭取債權回收的最大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