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
2、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3、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權;
4、債權申報權;
5、更換清算組成員。
靖江討債公司詳細問題解析:
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fā),清算組在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guī)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企業(yè)法人與企業(yè)股東、法定代表人之間的關系,破產程序并不會處理企業(yè)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對外債務,建議債權人及早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與企業(yè)股東、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事宜,有條件的可申請法院保全相關債務人的財產,以期防止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進行的轉移財產行為。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防止出現(xiàn)保全錯誤導致被申請人損失,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等值保證金、擔保物或者其他擔保措施。